公 告 日:
1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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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吉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公告

108年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昇廣環保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觀音區經建四路2–15號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  住桃園市觀音區經建四路2–15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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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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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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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鈞鈦貿易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108年5月31日     │134,400元    │九二四八九五0 │昇廣│
│1 │張家豪      │         │           │        │        │環保│
│ │         │         │           │        │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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