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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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本院就楊絮雲法官指稱「最高法院分案騙局」回應新聞稿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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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楊絮雲法官指稱「最高法院分案騙局」回應新聞稿之補充說明

一、有關本院之分案,確屬電腦分案
(一)依民國101年4月13日訂定之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8點規定,分案事務分別由民、刑事庭庭長或法官一人辦理。故本院設置分案法官係依法辦理,並非因為非以電腦抽籤分案,始需設置分案法官。
(二)本院院長所謂「民事事件以電腦分案是可行的」及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民事專庭事件比照之前專利事件分別訂定分案輪次表,請資訊室儘速於本年四月一日前完成電腦程式之編寫」,皆係指民事事件當時除專利事件外,其餘專庭事件尚無獨立分案輪次,與本院刑事分案皆有獨立輪次(例如二大袋以上、大袋、中袋、重刑死刑等等)不同,並非指本院民事分案無電腦分案。
(三)本院電腦分案輪次表係分案庭長以電腦亂數產生,如無電腦分案輪次表,分案法官即無從進行分案,此已經本院向當時之分案庭長陳國禎確認在案,絕無所謂無電腦分案輪次表之情事。
(四)依101年4月13日訂定之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點規定,分案於辦公室行之。而本院於101年邀請改革最高法院聯盟成員參觀本院分案作業時,因人數眾多,故於本院四樓會議室解說分案流程,則在說明分案流程之現場未見電腦分案設備,自屬當然。
(五)本院民、刑事卷宗之卷面之所以僅顯示「流水號(分案序號)」與「案號」,而無「承辦股別及法官姓名」,主要是避免分案法官知悉待分事件之當事人及其內容,使分案作業更加公平,自不能以此認為本院民事事件無電腦分案。
(六)本院自92年起均使用司法院資訊處統籌開發設計之「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資訊系統」進行分案作業,分案法官在使用電腦以手工操作分案時,案卷均不在手中,僅有造冊之分案序號,分案法官是在完全不知悉案件當事人、案由及其內容之情形下,經由分案庭長以電腦產生的亂數輪次表進行分案,已據本院分向當時之分案庭長陳國禎、分案法官林恩山及分案書記官李家誠調查詳實在案,自屬電腦分案。
二、本院絕無分案霸凌楊法官之情事
(一)本院林法官恩山已公開澄清,其絕無向楊法官表示「妳怎麼還沒有哭?」且負責分案之陳庭長、林法官及李書記官已經詳細說明當時分案之流程,絕無霸凌之情事。另有關本院於106年9月分案之情形以及RCA案分案之經過,如何無刻意分案不公或利用分案制度惡整楊法官之情事,相關說明請參本院108年8月1日及12日發布之新聞稿,不再贅述。
(二)為減輕新到任法官之壓力,本院於106年8月16日106年度第4次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作成新到任法官不必依往例加分案件平均數(底案)12件,惟到職日起3個月不能休假抵分案件之決定(按比例僅能休假10日抵分10件),足見本院並無資深法官欺負新到任法官情事。
(三)新到任5位法官於到院之106年9月所分受的各字別事件,經折
  計後之件數,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金吾法
  官各為10.5件,彭昭芬法官為11.5件,並非如報載將所有案件
  皆分給楊絮雲法官。
(四)本院法官休假1日得抵分訴字案件1件,當時未限制案件之類 
  型,即不論重大、久懸未結、社會矚目或專庭案件,均在得以休 
  假抵分之列;又本院分案系統在各類專庭未建置獨立輪次表前, 
  專庭訴字案件與其他訴字案件使用同一輪次表分案,基此,當同
  類專庭其他法官多以休假或其他原因(如:審查一般案件結案逾
  26件、代理審判長等)抵分案件時,未抵分案件之法官,其配
  受專庭案件之機率自較其他同類專庭法官為高。而統計106年9
  月起至107年5月止,辦理特殊商事事件專庭法官之抵分案件情
  形如下:
 1、吳謀焰法官休假抵13件、上訴審查抵13件、其他抵3件。
 2、吳青蓉法官休假抵27件、其他抵1件。
 3、周舒雁法官休假抵18件、上訴審查抵6件、其他抵5件。
 4、林恩山法官休假抵13件、上訴審查抵4件、其他抵10件。
 5、高金枝法官休假抵23件、上訴審查抵8件。
 6、吳光釗法官休假抵19件、上訴審查抵19件。
 7、楊絮雲法官休假抵13件、其他抵1件。
  因楊絮雲法官抵分案件較少,其配受專庭案件之機率自較其他同類專庭法官為高。從而統計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5月止,楊絮雲法官分受20件專庭訴字案件,其餘同類專庭法官共分受28件專庭訴字案件,並無楊法官所指其一人所分受之案件較其餘同類專庭法官全部分受之案件為多。
三、楊絮雲法官退科重分之案件,均已審結
  楊絮雲法官請調回高院後,退科之案件計有34件(含公司法事件9件、證券交易法事件4件、重大事件8件),至108年6月27日已經其他法官全數審結,並無楊法官所稱:「該16件經退科重分案件(指特殊商事專庭事件),至今已逾1年,僅有其中6件案件經審結,其餘10件迄未審結」之情形。
四、本院就分案作業之檢討改進
(一)本院自106年3月1日起於民事庭設置專庭,由專股辦理特殊 類別事件,因當時系統無專庭專股之輪次表功能設計,導致專庭專股案件與一般案件之分案混同一起分案,致使案件集中分與同一股之狀況發生。惟自107年5月24日後,本院已經在院長指示下,修正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作業系統,使分案更加公平、公開及透明。詳細修正情形請參閱本院108年8月12日之新聞稿附件。
(二)關於分案電腦程式邏輯之缺失,可能造成法官分案不均部分,本院院長鄭玉山表示:「我未能及時察覺,是我做得不夠好的地方。而制度上的缺失,本質上應由擔任首長的我負責改正。本院已於去年進行並完成分案電腦程式之改進,訂定分案實施要點,並設置分案室,使電腦分案作業視覺化,完全可以公開透明。必須加以強調的是,本院絕無故意對特定法官以分案方式霸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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