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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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 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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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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