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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8.14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108年度取智字第1152號公告遺失提存書乙件
108年度取智字第1152號公告遺失提存書乙件
發文字號:(108)取智 字第 1152 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毓秀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
172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
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劉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