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新聞稿

司法院「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新聞稿
-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為廣聽各界意見,俾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下,適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司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下午,在司法大廈三樓大禮堂召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及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研討本條在實務執行上之重點。
  主席致詞時提到,希望藉由本次公聽會,釐清適用上之疑義。繼而由刑事廳就「偵查中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各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應否設定其案件適用範圍或要件」及「除前述議題外,其餘就科技設備監控建置相關問題或建議」三項議題,說明所涉條文內容及可能之問題點後,與會各界即開始熱烈討論。
  關於第一項議題,法務部代表雖主張應由為裁定之法院指揮執行,惟其餘與會者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建立公平法院、權力分立精神、偵查浮動及執行效率等理由,多認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關於第二項議題,有與會者表示只要符合羈押目的及比例原則,並無必要另設定適用範圍或要件,然亦有與會者認為,就不得離開住居所、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應遵守事項,對其期間或範圍應予更明確之規範。關於第三項議題,法務部代表建議司法院與該部共同建置相關設備,另有與會者認為應由審、檢、警及調查局各方協調配合。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代表亦分別就其所掌業務,提醒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問題。
  最後,主席對於與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表達感謝之意,並表示就與會者所提問題及建議,將於修訂相關子法時妥為研議。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