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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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本院就楊絮雲法官指稱「最高法院分案騙局」之回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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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楊絮雲法官指稱「最高法院分案騙局」之回應新聞稿

一、RCA案之分案經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簡稱RCA案)於民國107年1月25日繫屬本院後,民事科報請當時兼理民事科之民一庭庭長劉福來應分何類事件,經劉庭長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及分案類型後,指示RCA案以一般事件送分,該案遂於同年3月5日依訴字案件之分案輪次表,分予民七庭楊絮雲法官,後楊絮雲法官認RCA案係環安事件,於同年3月6日簽請退科重分。
  RCA案經退科後,因慮及當事人眾多、卷證繁多,案情複雜,乃召開10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暨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RCA案屬環安事件,並因係逾十年之久懸未決事件,應儘速結案,以回應人民期待,乃決定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及中籤之主辦法官停分5個月。
  本院民事庭如非人工分案,向無於分案前先行決定可否抵分及如何抵分之慣例,故RCA案之前僅有94年第11屆總統及副總統「當選無效」、「宣告選舉無效」上訴事件(本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17、1720號),分別於94年度第1次、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進行討論,並決定以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分案及受命法官各停分2個月。又本院法官審理案件,縱未事先經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停分件數,若因案情重大繁雜,審理費時費心,亦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簽請減分案件。本院民、刑事庭法官於案件審結後簽請減分案件者,所在多有,例如:89年度第1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陳法官審結89年度台上字第4165號殺人案件,減分案件15件;96年度第17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石法官審結96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貪污案件,減分案件3件;102年度度10次刑事庭庭長暨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蘇法官審結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貪污案件,減分案件9件;107年度第14次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陳法官審結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中石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減分案件10件。因此,尚不能以RCA案最初分案時,未事先就可否抵分及如何抵分進行討論,而其後改為人工分案並予以減分,即謂以人為因素故意霸凌楊絮雲法官。
二、本院分案作業系統之說明
  司法院為確保分案作業之獨立性與公平性,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之干涉,目前各審級法院(含最高法院)審判分案系統,均係使用司法院資訊處統籌開發設計之「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資訊系統」,並由司法院資訊處統籌維護及管理。本院自92年該系統啟用以來,均使用該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資訊系統進行分案,本院分案作業改進情形請參閱本院資訊室提出附件之說明,歡迎社會各界蒞臨參觀本院分案室分案情形。
  至本院鄭院長於會議中所提「刑事庭案件有大、小袋之分,故無法以電腦分案」等語,係指本院當時之分案作業系統無法一次將刑事大、小袋案件以電腦自動分出,並非無法以電腦分案之意。而本院分案法官制度亦已於107年1月取消,並非仍由法官分案。至於本院書記官長徐昌錦更未於與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周盈文當監察委員面前對質時,陳稱「本院沒有『電腦分案輪次表』」。
三、楊絮雲法官退科重分之案件,均已審結
  楊絮雲法官請調回高院後,退科之案件計有34件(含公司法事件9件、證券交易法事件4件、重大事件8件),迄今已全數審結,並無楊法官所稱:「該16件經退科重分案件(指特殊商事專庭事件),至今已逾1年,僅有其中6件案件經審結,其餘10件迄未審結」之情形,併此敘明。
四、有關指稱本院分案霸凌楊絮雲法官一事,本院已於108年8月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絕無刻意分案不公或利用分案制度惡整楊法官之情事,相關說明請見該日新聞稿,不再贅述。

附件:
最高法院分案作業系統說明             資訊室108.8.12
  為確保法官分案作業之獨立性,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目前各審級法院審判分案系統(含三審最高法院),均使用司法院資訊處統籌開發設計之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資訊系統,該限量分案系統自92年啟用迄今,皆由司法院資訊處統籌維護及管理。
  本院自106年3月1日起於民事庭配置專業及特殊類別事件庭,由專股辦理特殊類別事件,原審判系統分案作業每月初由分案庭長預先用電腦亂數產生出該月份之所有輪次表,而非一輪次用完才開下一輪次;另系統無專庭專股之輪次表功能設計,導致專庭專股案件與一般案件之分案混同一起分案,無獨立之輪次表,亦會導致案件集中分與同一股之狀況發生。
  於107年4月17日奉院長核示,依本院分案作業規定,研究檢討其分案邏輯是否正確以澈底改進本院電腦分案程式,並向司法院資訊處王處長金龍報告並請求支援,本院資訊室於107年4月19日提出分案系統功能需求,司法院資訊處於同年4月27日召開民、刑事分案系統增修研商會議,於5月24日交付分案程式除了股別仍採電腦亂數外,待分案件也採亂數與股別配對之電腦自動抽籤分案方式及新增字別細類功能之分案作業程式。另為使本院實現分案作業公開、透明之目標,並成立分案室,以視覺化分案頁面呈現,使任何人均可當場檢視。
  為解決本院過去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作業系統,所衍生前揭分案諸多待解決問題,使分案更加公平且公正,本院修正電腦分案邏輯,茲分述如下:
一、【民事獨立輪次邏輯】:民事依法官事務分配小組決議,各庭辦理事務進行分類,分別成立「訴-智財事件」、「訴-環安、食安事件」、「訴-證交、海商、國貿事件」、「訴-重大、久懸、社矚事件」、「訴」、「抗」、「聲」類別,各事件字別皆為獨立之輪次,如智慧財產事件為一獨立輪次,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於電腦亂數抽籤分案時使用各類別之獨立輪次表,平均將各案類之案件分受予各股承辦,且各案類之輪次表不因年度更易歸零,而繼續延用。
二、【互斥邏輯】:刑事小輪次表,依法官事務分配小組決議,依序為:二大袋以上、重刑死刑、重刑無期徒刑、重大金融、大袋案件等質量均重之案件類型,於電腦亂數抽籤分案時使用獨立輪次表,平均將各案類之案件分受予各股承辦,分案時有互斥功能,也就是在同一次分案中分二大袋以上,不分重大金融、大袋、重刑死刑及重刑無期徒刑案件;分重刑死刑案件,不分重刑無期徒刑案件。
三、【空籤保留邏輯】:因採限量分案,當法官該月輪值辦理審查庭之法官或法官休假已達本次限量分案上限數時,分案時該股不參與分案,並將輪次表之空籤保留待下月再行參加分案。
四、【限量分案由系統自動計算已達滿水位邏輯】由系統依科長維護之減分等設定,自動計算各股分案之上限數,當件數已達本次限量分案之上限數時,即停止分案予該股。
五、【輪次表補滿股才開新輪次之邏輯】: 因採限量分案,參與股符剩1股而其籤數大於或等於待分案件時,為避免指定分案,系統應自動多產生下一輪次,否則謹守當輪次表皆補滿股之後才能增開新輪次。
六、【一般抗字別,2件抗字可折抵1訴邏輯】:由系統進行抽籤,當抽中某股後,再由系統亂數產生抽出另一件抗字,使其配對成2件,可折抵一般訴字1件。
七、【避免同一股同一案類拿到多件,其它股未分邏輯】:為避免將案件集中分與同一股,且謹守當輪次表皆補滿股之後,才能增開新輪次之邏輯,以避免在同一次分案時,同一股同案類拿到多件,而其它股未分到案件之情形。
  藉由上開邏輯程式改進,本院修正之電腦分案系統已解決長期以來各審級存在之問題,使分案公平、公正外,本次修正因加入視覺化頁面功能,讓原本難解讀及資訊不齊之分案畫面,透過方塊磚、色彩、色塊標註說明等視覺化頁面展現,使分案資訊得以直接、易懂明確之方式清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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