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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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辦理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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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辦理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案件新聞稿

針對高雄君鴻酒店於今日邀訪記者主張本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疵影響該公司員工生計及涉嫌不法圖利特定廠商乙事,茲再次說明如下:
一、針對本件執行案是否有違法拍賣部分: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明文。
  本案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於105年11月9日持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22號、105年度抗字第1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非抗字第7號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577號、104年度抗字第3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非抗字第93號本票民事裁定及上開本票正本等已裁判確定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合於法律規定。再者,債權人在上開執行財產上設定抵押權,並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該抵押權不因檢察署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而受影響,因此檢察署所為之禁止處分命令顯然不限制法院就不動產進行查封和拍賣程序,亦不限制法院將拍賣價金分配予抵押權人(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要旨可資參照)。
  本案債務人就禁止處分的資產得否拍賣乙事,曾聲明異議,經本院106年3月6日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106年5月9日106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9月4日106年度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駁回終局確定。從而,本案標的得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程序進行拍賣分配乙事,業經認定確無疑義。然而,目前債務人方面仍表示不服,意圖以各種手段延滯合法執行程序,誠屬遺憾。
二、針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是否有製作「未來公文」乙事:
  高雄君鴻酒店雖指稱本院司法事務官撰擬之進行單上發文日期為「108年1月16日」,但公文內之「說明二」卻載明兼覆貴公司「108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同年1月18日」民事陳報二狀等字句,認為該份進行單係屬「未來公文」。但觀諸前揭進行單下方所載之日期(即「108年1月16日」),乃本院司法事務官開始製作該份進行單時,電腦自動引用之日期,而事務官於製作該文稿期間曾於108年1月21日調閱108年度聲字第12號卷宗以核對債務人聲請迴避理由,之後方於108年1月22日完成文稿之製作,此從該份進行單左上側蓋有「108年1月22日」之戳章日期即可得悉,而本院嗣於108年1月23日將上開意旨正式行文當事人,並非在108年1月16日即已發文。關於此節,本院曾於108年2月1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詎料高雄君鴻酒店迄今仍執此主張本院司法事務官涉有偽造文書罪嫌,意圖藉此影響輿情,進而損及司法信譽,實屬不妥。
三、本院將於明日(108年8月13日)上午履勘高雄君鴻酒店所在85大樓已拍定之執行標的
(一)本院已訂於108年8月13日上午就執行標的現況進行確認,此程序並非進行點交,且不會變更原來之使用狀況,債務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至日後實際點交之日為止。至於實際點交之期日,則會通盤考量後,再另行公告。
(二)兩造及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原服務於債務人酒店之員工,如有意見要反映,都請依法具狀到院,本院均會在合法的範圍內予以斟酌考量,以維護大家的權益。本院也期望兩造及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原服務於債務人酒店之員工能再協調。如果未來需要本院居中幫忙協調,本院也會盡力促成,期能讓整個民事執行點交程序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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