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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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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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郭郁玲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南段70號5樓
            之6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原股票發行公司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聯盛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而消滅,由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嗣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再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而消滅,由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四、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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