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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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正本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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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朱蕙如 住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8巷16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