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正本
檔案下載: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朱蕙如  住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8巷16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