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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8.08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因聲請人郭明智、郭祐政、謝宗龍、謝麗君、謝麗瓊、謝朱年美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因聲請人郭明智、郭祐政、謝宗龍、謝麗君、謝麗瓊、謝朱年美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108)取 字第 746 號
主旨:因聲請人郭明智、郭祐政、謝宗龍、謝麗君、謝麗瓊、謝朱年美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鍾 秀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