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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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開啟刑事程序之新頁-司法院「刑事訴訟新制分區說明會-閱卷、限制出境、出海、防逃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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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刑事程序之新頁-司法院「刑事訴訟新制分區說明會-閱卷、限制出境、出海、防逃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新聞稿

開啟刑事程序之新頁-司法院「刑事訴訟新制分區說明會-閱卷、限制出境、出海、防逃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新聞稿
  刑事訴訟法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限制出境、出海,及刑事妥速審判法關於審判中之羈押與限制出境期間等規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同年6月19日公布,且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1第1項之規定,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又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之規定,亦已於108年7月3日修正通過,同年月17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再者,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竣,尚待協商,且因未另訂施行規定,如修正通過,將於公布後迅即施行。
  為增進各界對於上述修正通過條文或審查完竣草案之理解,俾減少實務適用或未來適用之窒礙,司法院於108年7月30日下午、8月1日上午、8月2日下午、8月5日下午,分別在臺灣高等法院3樓大禮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舉辦「刑事訴訟新制分區說明會-閱卷、限制出境、出海、防逃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之北區、東區、中區及南區說明會,並分別由刑事廳蘇素娥廳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劉嶽承院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江錫麟院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莊秋桃院長主持,各場次審、檢、辯各界均參加踴躍。
  各場次一開始,均由蘇廳長先就前述新制規定及草案修正施行或審議協商之進程,作整體之概要介紹,繼而由刑事廳李明益法官說明刑事訴訟法關於限制出境、出海及防逃,與刑事妥速審判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規定,及由刑事廳吳元曜法官說明刑事訴訟法關於卷證資訊獲知權之規定,與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之修正草案。說明內容除包含各該制度之立法背景、適用要件及程序外,亦提醒留意相關修正重點。例如獨立型限制出境、出海之通知期限定為6個月,主要目的是避免影響偵查之進行,法官於審判中如無此顧慮,宜立即通知被告;就防逃部分,法院或檢察官決定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及期間時,須符合比例原則,以保障人權;就卷證資訊獲知權部分,主要係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所闡釋檢閱卷證之意旨,應使被告得以閱覽卷證原本。
  刑事廳介紹新制概要及說明修正重點後,即進入綜合問答座談時間,各場次與會者提問相當積極。例如於北區說明會,與會者詢及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前段「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與但書「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適用關係;於東區說明會,與會者詢問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之修正草案第271條之2第2項隔離遮蔽措施規定,與辯護人之詰問權如何兼顧;於中區說明會,與會者關心「限制出海」之範圍,亦就諸如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部分可否作彈性處理,提出疑問;於南區說明會,與會者則詢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付與卷證影本之隱私保護問題,與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劃方向。對於上述提問,蘇廳長及兩位法官均詳加回應,現場互動熱絡。
  四場分區說明會均已圓滿順利完成,蘇廳長代表司法院對於各場次與會者關心刑事訴訟新制及踴躍參與分區說明會,表達感謝之意,並表示與會者所提問題及指教,將於修訂相關子法時妥為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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