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酉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公告

108年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黃博政  住臺南市安南區幸福里21鄰國安街173
            巷1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維生技食│臺灣中小企業│108年7月24日│11,080元 │AI2376652 │
│  │品有限公司│銀行安平分行│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