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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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基院華107司執良字第2265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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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院華107司執良字第2265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華107司執良字第2265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2653號債權人潘隆賢與債務人李禮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以新臺幣356,200元於民國108年6月11日由債權人具狀聲明承受。
 二、共有人李文德依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送達,因寄存派出所尚未領取,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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