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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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告聲請人廖馬燕玉遺失97年度存字1163號提存書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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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聲請人廖馬燕玉遺失97年度存字1163號提存書乙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97)存 字第 1163 號

主旨:因聲請人廖馬燕玉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6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全  國  榮  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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