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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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高雄市議員唐惠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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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高雄市議員唐惠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及郭文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判決。檢察官、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及郭文仁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
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4,805元、6,518元、5,994元分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文仁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柯路加、俄鄧•殷艾及唐惠美均是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高雄市議員,郭文仁則為唐惠美之助理。其等安排於102年11月15日至17日共同前往屏東縣考察,均明知高雄市議會每位議員可於該年度在不超過3萬元之額度內,報支國內經建考察費用,但實際請領金額須檢附單據核實報支,亦均明知同年月16日晚間未在屏東縣牡丹鄉紅0餐飲店用餐及牡0民宿山莊住宿,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唐惠美授意郭文仁取得該餐飲店及民宿山莊之空白收據,填上3人各在餐飲店晚餐消費2,500元及一起在民宿山莊住宿消費1萬元之不實資料後,柯路加、俄鄧•殷艾及唐惠美即親自或委由他人將自己得申請核銷之消費單據(金額各為25,195元、23,482元、24,006元),連同上開餐費收據,送交不知情之高雄市議會社政委員會承辦人鄧0貞,及推由郭文仁將上開住宿費收據送交鄧0貞,一併申請核銷。使鄧0貞將不實餐宿費及開銷支出金額記載在高雄市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高雄市議會議員赴屏東縣市考察總支出明細表上,並將不實單據粘貼在憑證用紙上呈核,致相關單位主管均陷於錯誤,誤信柯路加、俄鄧•殷艾及唐惠美確有於考察中支出該等款項,而同意核銷,將3 萬元匯入其等指定帳戶內,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因而各詐得4,805元、6,518元、5,994元(即3萬元扣掉得核銷部分後之金額)。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就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及郭文仁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部分,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檢察官、柯路加、俄鄧•殷艾、唐惠美及郭文仁上訴,或為事實上之爭執(辯)、或對原審採證認事、其他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與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無從併予審判,亦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朱貴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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