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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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銅鑼鄉長李瑞廷被訴當選無效事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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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銅鑼鄉長李瑞廷被訴當選無效事件之新聞稿

銅鑼鄉長李瑞廷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8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訴訟,被告銅鑼鄉長李瑞廷,經審理後,合議庭於108年7月31日宣判,判決苗栗縣第18屆銅鑼鄉長李瑞廷之當選無效。
 李瑞廷為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第18屆銅鑼鄉長選舉之候選人,投開票結果得票數為5,668票,經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謝昌年對李瑞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被告李瑞廷之競選團隊執行長曾○孝於投票前之10月下旬某日,交付新臺幣(下同)17,000元予李○珍,請託其以每戶3,000元之代價向銅鑼鄉民行賄買票,5,000元則為李○珍之樁腳費,李○珍應允後隨即於當日晚間分別交付3,000元予劉○榮等4人,央求渠等於本次鄉長選舉投票支持被告李瑞廷,因認李瑞廷有選罷法當選無效的事由等情;被告李瑞廷則否認有行賄買票的情事,辯稱李○珍前後證詞不一,不能採信。又其為拉高聲勢及增加人氣,才援用縣長銅鑼競選總部組織架構及成員,實際上曾○孝並未參與其競選活動等語。
 本院合議庭認為:
1.李○珍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已明確指證曾○孝有交付17,000元予給 他,除5,000元為樁腳費外,其餘以每戶3,000元請託其幫李瑞廷買票。參以曾○孝與李○珍並無私人恩怨,也沒有金錢借貸,李○珍應該沒有作偽證的動機,且107年11月22日曾○孝與李○珍也確有數通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相近,可見李○珍的證詞具有可信性。
2.被告李瑞廷之競選總部成立時所發邀請卡,將曾○孝列名為執行長,雖然曾○孝證稱只是掛名執行長而已,被告李瑞廷也提出證人江○榮、古○仁證明曾○孝未曾到過李瑞廷競選總部;但證詞未為法院採信。
3.曾○孝既為被告李瑞廷競選團隊成員之一,依經驗法則,其向選民買票,應係得到李瑞廷的授意、同意 、默許或容認,而且也應視為被告李瑞廷自身的行賄買票行為,而構成選罷法當選無效的事由。故判決李瑞廷之當選無效。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法官劉奕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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