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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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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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量刑調查及辯論與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
  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提昇量刑之妥適性、公平性及人權保障,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下午,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3次會議,由刑事廳蘇廳長素娥代理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
  司法院前於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除闡明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憲外,亦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之規定,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失效及併同失效,且於解釋理由書敘明應由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俾使法院作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刑事廳承該號解釋意旨,為充實量刑調查及新增量刑辯論程序,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8條及第289條,另第477條除刪除累犯更定其刑之部分,並增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及「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規定,以維護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
  本次會議旨在就刑事廳所擬上述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初步交換意見。就第288條及第289條部分,有委員認為應就死刑案件作特別之規定,然亦有委員持保留見解,認應委諸實務運用。關於應否採取「犯罪」與「量刑」嚴格程序二分,意見亦見分歧。有委員主張應先認定有罪及確定罪名後,再進入量刑程序,惟另有委員惟恐造成實務窒礙,認為現階段尚不宜採取嚴格之程序二分。此外,有委員建議第288條第4項應就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作更細緻之處理,且法院可為補充性調查。另就第477條部分,與會委員對於刑事廳草擬之修法方向多表贊同,為進一步強化程序保障,委員分別提出「建構執行法庭減少差異性」、「裁定應記載心證審酌事項」、「不應論累犯而論累犯之案件應改採更定其刑」等意見,現場討論十分熱烈。
  最後,蘇廳長表示刑事廳將綜整與會委員之意見,再為研議,俾使修正草案更臻周延,並訂於108年8月16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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