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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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平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巫永隆  住住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七街172號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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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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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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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巫永隆      │吉家工程行    │華南商銀頭份分行 │97年8月10日      │167,000元    │VC2189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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