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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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丙丁  住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642之1號
           送達代收人 陳美菁
           住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412巷7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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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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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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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資60/壹 015795│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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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資60/壹 015796│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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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資60/壹 015797│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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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660360-9 │1  │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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