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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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標  題: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5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  
送達代收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陳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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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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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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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7 年4 月25日│21,420元  │JE1563474 │  │
│1 │司 王建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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