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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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廉101易219字第1819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8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家誼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謝國
     均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林家誼
     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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