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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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身分證統一編號:A22****070號)破產事件,業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身分證統一編號:A22****070號)破產事件,業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7執破真字第2號

主  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人劉宣伶(身分證統一編
     號:A22****070號)破產事件,業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破
     產程序終結。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裁定。

民 事 執 行 處
法   官  吳佳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劉宣伶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劉宣伶所有之財產業經處分完畢,現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結,有分配報告、匯款單據為證,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人劉宣伶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由本院選任陳家慶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劉宣伶所有之財產完畢並作成分配表,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4日裁定認可,並於同日公告,分配表公告確定後,聲請人乃依公告確定之分配表進行分配,並由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案款,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客戶收執聯附卷可稽。經本院核閱無訛,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吳佳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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