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快104訴341字第18155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豐國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被告廖志
     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郭豐國已
     歿,且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