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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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更一字第8號有關少女猝死旅館本院准予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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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更一字第8號有關少女猝死旅館本院准予羈押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聲羈更一字第8號被告何○○、莊○○、吳○○等三人遺棄致死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臺中地方地檢署檢察官就本院駁回聲請羈押被告何○○、莊○○、吳○○等三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法官今日上午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到庭補陳證據,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何○○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人於死罪;被告莊○○、吳○○均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與共犯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裁定被告三人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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