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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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108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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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108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 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沈應南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莊深淵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 調派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四)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奕超、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蔡牧玨等2人,以原職調派司法院辦事。
(五) 曾任二審法院法官,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簡婉倫,再次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世芳,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銘禮,首次調任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以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
(七) 調派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呂明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八)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羽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張紫能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明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劉克聖、張益銘等2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靜怡、楊數盈、楊麗文等3人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曾明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世民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紹銘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梁淑美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陳億芳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楊佩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黃惠玲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雅敏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九)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宛玲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饒佩妮、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郭佳瑛、謝濰仲、劉熙聖、朱政坤等5人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十)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家豪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信宇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十一)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欣宓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玟儒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林尚諭以原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張瓊華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鄧鈞豪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記弘以原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翁偉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陳雅瑩等2人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王唯怡、張淑美等2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戴嘉慧以原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詠惠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宋恩同以原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星富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俊源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賴鵬年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盈如、劉明潔等2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楊雅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施函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施吟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白承育等3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龔書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幽蘭、薛巧翊等2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謝當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張兆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李小芬等2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試署法官陳炫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派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黃沛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廖素琪等2人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珈禎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李依達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簡志宇、陳怡秀等2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許嘉仁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威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振杰等2人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陳文欽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鏡芳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韓靜宜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鍾淑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昆南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葉晨暘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右萱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候補法官李怡靜、林筠等2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范坤棠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瑜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
(十二)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姿如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怡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王筱寧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宇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郭峻豪、林建良等3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囿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蔡學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昭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劉哲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黃玥婷、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黃弘宇等6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慧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侯驊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黃震岳等3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媛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宜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狄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士哲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十三) 同意授權辦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8期結業學員分發事宜,各法院分發員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6人(1人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缺、3人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缺、1人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缺、1人占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缺,均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人,合計52人。
(十四)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忠榮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唐一强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陳雪玉等2人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奕超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世源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丁兆嘉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七) 本院所屬法官毛○○因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予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
(十八) 本院查獲所屬法官朱○○經常於正常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涉有差勤不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經本會決議,同意司法院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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