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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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偵抗字第504號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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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偵抗字第504號裁定新聞稿

臺中高分院受理108年度偵抗字第504號何○○、莊○○、吳○○等3人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臺中高分院於108年7月23日作成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主要裁定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等3人坦承趁機性交部分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然檢察官所指趁機性交罪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遺棄致死罪雖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被害人當時是否為無自救能力之人,被告等3人是否有遺棄之犯意,是否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或保護之人,而該當遺棄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均未經檢察官說明,此部分是否構成犯罪仍屬可疑,而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
二、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為被害人於遭被告何○○、莊○○帶入飯店走道時,係處於深度昏迷,而陷於無自救力狀態。且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等對於昏迷(被告稱係昏睡)中之被害人自具有扶助之義務,然被告等人陸續離開飯店時,並無一人通知被害人家屬或告知飯店櫃台人員,任由被害少女獨自一人留在房間內,能否謂被告等人無遺棄之犯意?又被告等人就犯案細節之供述,彼此間亦有不同之處,本件被害人尚須經過解剖鑑定死亡原因,為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完成,並保全證據不致遭滅失、偽造、勾串,則被告等3人是否確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無羈押必要,亦有再調查審酌之餘地。
三、原審裁定未注意及此,致有上開瑕疵存在。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陪席法官唐中興、受命法官林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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