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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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關少女猝死旅館檢察官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案本院駁回理由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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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關少女猝死旅館檢察官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案本院駁回理由之新聞稿

有關少女猝死旅館檢察官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案,本院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

一、本院108年7月15日受理台中地檢署聲請羈押被告何OO,莊OO,吳OO等三人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致人於死及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等罪嫌,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並認為被告三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依卷內事證及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認為被告三人關於趁機性交部分,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聲請羈押已與法律規定不符;另外關於遺棄致死罪嫌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認定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而符合法律規定之羈押要件。檢察官聲請羈押,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要件不符,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故檢察官聲請羈押核與法律要件不符, 裁定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

二、本案檢察官提起抗告後,本院已循抗告程序處理,附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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