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竊盜再審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竊盜再審案件新聞稿

【黃明芳竊盜再審案件,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本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被告黃明芳竊盜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於108年7月18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檢察官起訴事實概要
  被告黃明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邀集不知情之貨車司機及友人於民國99年8月23日12時許,至內門區空地,吊取告訴人謝振城於八八風災過後依法申請撿拾取得之漂流木紅檜5棵、香樟1棵後載離至路竹區空地堆放,而竊取得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叁、判決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係構成刑法竊盜罪犯行,然卷內僅有告訴人前後不一之片面指訴,且就告訴人所指稱系爭木材係其另外與李振輝合夥購買取得乙節,不僅與共同買受人就買賣價金、過程、數量等細節所述不一,且與所稱之出賣人葉冠億的證詞亦多有差異而不足以憑認告訴人所述屬實。被告所辯其與告訴人間有合夥關係之民事糾葛,基於迫使告訴人出面處理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之目的,而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之行為等語,依卷內證據既尚非不能採信,而不足以認定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二、本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邱明弘、陪席法官李嘉興、受命法官楊智守。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