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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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徐國士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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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徐國士等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徐國士、董素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徐國士、董素貞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一審判決關於徐國士、董素貞部分均撤銷。
徐國士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
董素貞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16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徐國士於89年10月1日至92年9月30日間擔任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下稱科教館)館長,為公務員,辦理科教館遷建新館(原設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1號,後遷至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業務,與樹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樹茂公司)實際負責人董素貞,就科教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遷建新館工程採購案時,共同基於對徐國士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為使活躍動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躍動感公司)標得科教館發包之地底世界(虛擬實境劇場)、兒童玩具箱(兒童探索區及多媒體自動教學區)統包採購案(下稱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乃以綁標方式,擬定利於活躍動感公司得標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招標之內容,並辦理招標手續;董素貞另基於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洩漏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投標資訊予活躍動感公司,使活躍動感公司因而得標該工程,並使活躍動感公司因而獲得不法利益8165萬元等情。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論處徐國士共同與董素貞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刑,其事實雖記載徐國士以「違背法令」之方式,圖利活躍動感公司,犯上開公務員圖利罪。但未依該條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明白認定及說明徐國士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究竟違背何項「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則等,致本院無從為其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已有未合。
二、原判決認徐國士為公務員、董素貞非公務員,2人共同犯前揭之罪,然關於其等2人就共同參與實行前揭犯罪間,如何具有達成謀議之具體情事?及其依據為何?等攸關其等2人間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之事項均未予剖析、說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即遽為認定,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原判決認定:「徐國士為本件綁標行為之際,對於董素貞前揭將藉職務之便洩漏採購上應秘密之資訊予活躍動感公司之情業有所知悉」等情,然衡之一般常理,應係綁標行為形成共識後,方有將採購上應秘密之資訊洩漏之可能,則原判決所為此部份之認定,亦嫌速斷。
三、原判決雖認定:徐國士、董素貞2人於90年8月15日與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第一單元統包採購內容及第二、四單元採購策略簡報」會議,方決議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地底世界工程新增4D虛擬實境劇場之項目等情;然原判決在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內所引證人王欣榮之證述與科教館90年6月1日之簽呈內容,卻顯示:王欣榮於90年6月1日簽呈辦理之工程採購內容即包括虛擬實境劇場,且徐國士亦在同年月5日於該簽呈上批可並指示「虛擬劇場併入地底世界」,則原判決對於徐國士將4D虛擬實境劇場納入科教館軟體展示第一單元工程內之日期前後認定即不相符,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四、本件活躍動感公司因得標上揭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工程,所獲得之淨利數額,據該公司負責人王筱筑證稱曾請會計師事務所精算,而王筱筑對上揭金額之供述前後不一,何者可採,亦不無可疑。此部分事涉專業,又與沒收金額之判斷攸關,為明瞭實情起見,非不得向前揭精算單位查明,以期確實。原審未就上揭疑義為必要之釐清,遽行推認活躍動感公司之本件盈餘為4000萬元,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與採證法則難謂無違。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雄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莊松泉
                          法官 張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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