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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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8年度存字第2930號提存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遺失提存書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98年度存字第2930號提存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遺失提存書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98)存 字第 2930 號

主旨:因聲請人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遺失提存書正本一件,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8年度存字第2930號提存物新台幣4,881元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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