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2號被告張志宇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2號被告張志宇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縣議員張志宇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判決駁回
一、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8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訴訟,原告徐筱菁,被告苗栗縣議員張志宇,經審理後,合議庭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宣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第19屆議員選舉,投開票結果,張志宇得票數為5,720票,經中央選舉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徐筱菁對張志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被告張志宇之樁腳即其媒人劉姓女子,於競選期間,為張志宇以每票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 1,000元之對價,分別向陳姓女子等12位選民買票,央求渠等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張志宇。另有曾姓女子於偵查中證述,其於107年11月12日晚間,在其住處,有不詳姓名男子經由其婆婆轉交1,000元,要求支持張志宇等情。被告張志宇則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劉姓女子只是其媒人,並非其競選團隊成員,也非其樁腳,其並未授意劉姓女子買票,也不知情劉姓女子買票。至於曾姓女子在偵查的證述,業經其婆婆否認,檢察官也未將其婆婆列為行賄對象。
三、 本院合議庭認為:
1.劉姓女子雖然是張志宇的媒人,但並非張志宇競選團隊成員,也非張志宇的家人,不能僅憑二人為媒人關係,就認劉姓女子的賄選行為被告必定有參與或知情。且賄選的金錢是劉姓女子自己從郵局所領取,並非來自被告。
2.至於曾姓女子所稱其婆婆轉交不詳姓名男子賄款,要求支持張志宇部分,業經曾姓女子婆婆否認,故不能證明曾姓女子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檢方也沒將渠等列為賄選案被告。
3.故本件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對劉姓女子或不詳姓名男子的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被告沒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之行為,自不構成當選無效,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法官曾明玉、法官何星磊。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