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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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具保人陳有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具保人陳有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仁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仁95聲582字第108021108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有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黃聰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有土已歿,且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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