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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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韶股
標  題: 公示送達108雄簡字第1275號被告吳宜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公示送達108雄簡字第1275號被告吳宜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韶108雄簡字第127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宜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雄簡字第127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8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34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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