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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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簡字第217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簡字第217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開
發文日期:108 年7 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開93簡2174字第1080008030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簡字第217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圓圓(原名陳月清)因旨揭案件,以新
     臺幣10,000元為被告林子賢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圓圓(原名陳月清)所在
     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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