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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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2日對於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發布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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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2日對於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發布之新聞稿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2日對於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發布之新聞稿,本院聲明如下:
一、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係經合議庭依法調查、審理後所為認定。且提起公訴之人為檢察官,其對本案之犯罪構成要件知之甚詳,應不待法院諭知即可辯論。更何況本件合議庭已於準備程序中,將本案構成要件列為爭點,當庭由檢辯雙方確認、表示意見,並酌留相當期間讓其等提出書狀說明,檢察官並無不知爭點無從辯論情形。
二、關於108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辯論時間,各方實際上並未受到限制,檢辯雙方均能充分陳述,此從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當庭均未有任何異議,可知所謂「未經事先溝通,不當限縮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發言時間」云云,純屬無稽。
三、至於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之認定,均已於判決中詳為論述,不再贅述。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上開新聞稿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本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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