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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7.12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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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新聞稿
被告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撤銷改判被告有罪,被告依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撤銷發回,本院今(1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主文:馬英九無罪。】
貳、理由詳見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