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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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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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4號被告謝智鈞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8年7月10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壹、主文
謝智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事實摘要
一、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謝智鈞於民國106年7月間,見林映喬在網路上刊登出養名為「茉莉」之貓,及「茉莉」所生名為「香草」之貓的訊息,並載明認養人需符合「有穩定工作及穩定收入、租屋者需經房東同意、家裡無貓者優先」之條件,詎其明知自己已有飼養1隻貓,且當時仍為在研究所就讀之學生,並無工作及收入,且未詢問房東是否可在租屋處養貓,而不符林映喬開具之認養條件,惟為順利使林映喬同意將上開2隻貓由其認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林映喬佯稱「其職業為工程師,目前在雲林工作,並未養貓,且租屋處可以養寵物」云云,致林映喬陷於錯誤,誤認謝智鈞符合其開出之上開認養條件,而同意出養上開2隻貓,並於106年8月26日,在謝智鈞之雲林縣斗六市龍潭北路5號4樓之1之租屋處,將上開2隻貓交與謝智鈞領養。
二、關於誣告部分:
謝智鈞領養上開2隻貓後,因不擅照顧「茉莉」、「香草」,致「香草」受有股骨遠端骨折之傷害,「茉莉」則於106年11月間某日死亡,謝智鈞因害怕遭林映喬究責,仍持續向林映喬謊稱「茉莉」仍然存活,並傳送「茉莉」之照片給林映喬,以取信於林映喬,惟林映喬發現照片中之貓與「茉莉」似有不同而心生懷疑,遂前往謝智鈞之上開租屋處拜訪查看,謝智鈞明知「茉莉」早已死亡,竟向林映喬謊稱:「茉莉」於前1日走失云云,並為求取信於林映喬,明知「茉莉」業已死亡,並非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犯意,於107年1月12日晚間9時7分許,前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向受理報案之警務人員報稱「茉莉」於107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在上開租屋處遺失,警方乃將之登載於受理案件登記表,而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參、本案偵查、審理過程之摘要
本案告訴人最初是認定被告謝智鈞除涉犯詐欺取財罪、未指定人犯之誣告罪外,尚認定被告另涉犯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但經檢察官偵辦後,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受傷或死亡的行為,但是告訴人在開放認領「茉莉」、「香草」時,即已明確載明認領人須具備之條件,並無模糊空間可言,但被告明知其不符合告訴人所開出之認領條件,卻積極向告訴人虛捏其資格,使得告訴人誤認為被告符合其開出之認領條件,於是同意將「茉莉」、「香草」交由被告,但被告在照顧「茉莉」、「香草」的過程中,發生「茉莉」死亡、「香草」受傷的結果,但被告沒有向告訴人坦承此事,反而試圖隱瞞此事,甚至向警察謊報「茉莉」在其租屋處遺失,使警察須進一步調查「茉莉」是否遭他人取走,所以檢察官僅起訴被告係犯詐欺取財罪、未指定人犯之誣告罪,本院也認為被告的行為,符合此2罪的要件。
肆、本案關於量刑上考量的因素:
怴B被告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工科碩士班研究生,年紀尚輕,未來有大好前程,而被告自己表示已經有養貓,也明確知道自己不符合告訴人開出的認領條件,如果被告在向告訴人認領「茉莉」、「香草」之前,可以多加考慮自己已經有養貓,是否確實有足夠的時間、心力可以照顧告訴人想要出養的貓,或許就不會如此堅持一定要收養告訴人的貓。被告在已經有養貓的情形下,又再多認養告訴人的貓,在無法全心照顧的情形下,本來應該要及時向告訴人反應,讓告訴人可以及早將貓領回,再尋覓適合的認養人,但是被告卻沒有顧慮到這點,終究導致告訴人的貓發生一死一傷的結果。之後被告在面對告訴人探詢所認領之貓的狀況時,如果可以及時向告訴人坦認錯誤,並確實告知貓的狀況,一切事情並非無轉圜的空間,但是被告卻沒有坦白,反而藉由向警謊報貓隻遺失,試圖隱瞞真相,或許這並非被告的本意,只是自己虛報符合認養資格在先,又發生認養的貓一死一傷的結果,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竟選擇以向警謊報遺失的方式逃避告訴人的追問,如此面對事情的態度不僅過於輕率,更讓自己陷入刑事處罰的更不利處境。
芊B然而,被告一開始的行為雖然不智,但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行均坦白承認,而考慮被告能夠及時面對自己的過錯,其歷年學業表現不錯,而被告在事件爆發前,對於所認領的貓發生的受傷結果也並非置之不理,而是有支出醫療費用,可以見得被告並非為了虐待貓才向告訴人領養,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看出有悔意,而非擺出無所謂、事不關己的態度,且積極想要與告訴人和解並道歉,這些情形都是本院認定被告犯後態度的重要因素,再考量告訴人因受騙而出養貓給被告,致貓發生一死一傷的結果,在與被告交涉、訴訟過程中對其造成心力交瘁,以致於無法原諒被告,而告訴人的意見在量刑上也是重要的量刑因子,所以本院在綜合衡量被告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對本案的意見後,就被告本案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各量處上開刑度,希望被告可以記取此次教訓,不要再犯。
吽B至於被告的辯護人表示被告年紀尚輕,尚有大好前途,且深具悔意,希望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但因為告訴人沒有接受被告的道歉,也不願意跟被告和解,則本案是否適合給予被告緩刑,並非全無疑義,故未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伍、案情以外需要多說明的部分,
本案在審理時期網路引起很大關注,如Dcard版也引起網路參與者的義憤填膺,甚至在開庭前在網路上還有熱心民眾號召要前往開庭時旁聽,但討論串裡都是把被告當作是虐貓人士,並對虐貓行為感到髮指,也有網友比喻本案是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的翻版,但實際上從卷證內容跟檢察官最後起訴、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均沒有認定被告有惡意虐殺貓咪的行為,這也是在刑度上法官給予得易科罰金刑度的原因,同時也考慮到被告照顧貓咪輕率的態度,所以也沒有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
刑事第八庭 法官 陳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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