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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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7號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相對人劉順安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視為終結,特此公告。

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7號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相對人劉順安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視為終結,特此公告。

最高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08台抗477字第1080000001號
主旨: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7號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事件視為終結。
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
公告事項:本件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
     費事件,原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再抗告人於
     民國107年1月12日提起再抗告。茲因相對人於同年
     11月26日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已
     無續行之必要,爰公告該事件視為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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