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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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張金蓮              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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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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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起息│付款│存單帳│票面金│存單│存單號碼│備│
│號│ 人 │日 │ 人 │號  │額(新│到期│    │考│
│ │  │  │  │   │台幣)│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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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渣打│107 │渣打│10241-│3,000,│108 │0040540 │記│
│1 │國際│年11│國際│141188│000元 │年5 │    │名│
│ │商業│月27│商業│   │   │月27│    │可│
│ │銀行│日 │銀行│   │   │日 │    │轉│
│ │股份│  │股份│   │   │  │    │讓│
│ │有限│  │有限│   │   │  │    │定│
│ │公司│  │公司│   │   │  │    │期│
│ │北高│  │北高│   │   │  │    │存│
│ │雄分│  │雄分│   │   │  │    │單│
│ │公司│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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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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