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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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林文石(身分證字號:E101***811)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公告林文石(身分證字號:E101***811)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慶108破2字第108101135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林文石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相對人林文石破產。選任余景
     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
     國一0八年十月一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文
     石負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高雄市前金
     區中正四路151號13樓之3)。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51號
     13樓之3。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日止。
   六、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七、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院 長 陳 中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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