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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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訴訟中心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6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黃士豪之民事裁定1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6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黃士豪之民事裁定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黃士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發文字號:108雄院和非司一108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6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
   送達與相對人黃士豪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廖文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陳蓮只  住高雄市大寮區
相 對 人 楊雪貞律師即葉陳梅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黃士豪  住高雄市鳳山區
      陳正聲  住高雄市大寮區
      陳振銘  住高雄市大寮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葉陳梅之遺產管理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士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
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正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振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
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
  鳳簡字第23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84分之
  59,楊雪貞律師即葉陳梅之遺產管理人負擔7 分之1 ,黃士
  豪負擔84分之1 ,陳正聲、陳振銘各負擔14分之1 。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860 元、複丈費1,600 元、估價服務費
  15,000元,合計20,460元。是以,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
  ,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葉陳梅之遺產管理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23 元【計算式:20,460×1/7=2,923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黃士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44 元【計算式:20,460×1/84=244 ,元以下
  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正聲、陳振銘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461 元【計算式:20,460×1/14=1,461 ,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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