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8.07.05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檔案下載:
108司催345號.pd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李易祺
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