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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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
標 題: |
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
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泓威鍛壓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永康區龍埔街233巷4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順治 住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159之2號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應
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
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
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
,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
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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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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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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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泓威鍛壓實業有│臺灣中小企業│文得工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32,021元 │AH0563613 │
│ │限公司林順治 │銀行學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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