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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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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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琇鳳  住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215巷2弄4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張繡鳳  住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215巷2弄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張琇鳳」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張繡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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