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09號鄭姓被告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109號鄭姓被告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本院裁定認定之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鄭姓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3日20時40分許,在嘉義火車站之自強號列車上,因不滿被要求補票,竟持刀刺殺前來值勤之李姓員警。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有殺人及妨害公務等罪嫌重大,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對主觀犯意仍有辯解,但本案有證人指證及錄影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嫌重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五年以上重罪,而被告於乘車時逃票,又於員警到場後持刀行兇,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有逃避責任情形,應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情緒控制不佳,又隨身攜帶刀械,在本案中常有非理性之言行舉止,可信有再犯之虞,故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