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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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催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限

公示催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107存字第 63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朱慶潭之繼承人朱豐璨等5人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3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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