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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7.04
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催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限
公示催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107存字第 63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朱慶潭之繼承人朱豐璨等5人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3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