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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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被告陳漢志賄選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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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被告陳漢志賄選案件新聞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7月3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庭長兼審判發言人 宋國鎮
連絡電話:037-330083*495 編號:005

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被告陳漢志被訴賄選案件判決無罪

一、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陳漢志賄選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審理後,於108年7月3日宣判,判決陳漢志及其他參與的人員均無罪。
二、檢察官公訴意旨認為陳漢志係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通霄鎮長候選人,其自107年5月起,免費提供中型巴士載運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 、後龍火葬場之服務,中型巴士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並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指派司機及隨車人員,身上穿著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陳漢志等人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三、本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
陳漢志提供巴士載送喪家親友服務,是延伸「阿斌哥大愛協會」 的
慈善行為,目的除服務喪家做功德外,懸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著背心,僅在提高陳漢志的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且過程中並無任何拉票或散發競選文宣的行為,也未影響喪家親友投票的意向,喪家家屬在處理喪葬過程中,通常也不會有心思想到半年後選舉支持何人。又載送服務與其他候選人對喪家致贈花籃、花圈或罐頭塔一樣,都是屬於人情義理的行為,不能認為是賄選的對價。另其中有喪家的姪子也是本次通霄鎮長選舉的候選人,陳漢志若真有賄選的意圖,不可能向對手陣營的親戚或支持者進行賄選。故認為陳漢志及其他參與人員都沒有行賄的意思,載送服務也不是賄選的對價,此外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陳漢志等人涉犯賄選罪,因此判決陳漢志等人無罪。
五、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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