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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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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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一科字第1080403074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進行宣判。
二、本院刑事專一法庭旁聽席共80席,其中記者席20席,民眾席60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怜O者旁聽證15張由「司法記者聯誼會」發給所屬媒體;其餘5張由非屬「司法記者聯誼會」之媒體,自即日起以電話(02-23148411)向本院書記處登記,書記處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並請於開庭當日上午9時起至本院書記處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已領取旁聽證之記者若逾10分鐘未到場,則准由未能領取旁聽證之記者、民眾依序遞補。
迉螻魚郅漅Э永猁怴A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9時起至9時50分止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妡潀陵Э永猁戔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伎D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三、附法庭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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