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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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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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條文修正草案

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條文修正草案
  為建立完整之防逃機制,俾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執行,以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並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經司法院多次參與會商研議後,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之修正草案,樹立嶄新之里程碑。
  本次防逃之修法重點,在於偵查及審判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第116條之2特別增訂法院或檢察官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例如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且法院於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俾防杜其逃匿。其中科技設備監控之範疇,包括「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手段。若被告違背上述應遵守之事項,法院或檢察官不僅得逕行拘提,亦得聲請羈押、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以為因應。此外,第121條明定原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時,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又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117條亦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另就執行程序之防逃措施,第456條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俾免受刑人利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收到卷宗前之空檔,趁機逃匿。再者,第469條規定受刑人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利刑事判決之確實執行。
  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判中,是分別由承辦檢察官、法官主導或指揮程序之進行,並持有保管相關卷證,為使偵查或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兼顧人權保障,司法院將與行政院會商,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按偵查或審判程序,分別規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得適切執行羈押替代處分之辦法。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草案,可望確保刑罰權之執行,乃建構有效防逃機制之重要一環。於草案公布施行後,司法院亦會配套修正或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相關子法,以資因應,俾落實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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