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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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第五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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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第五次會議新聞稿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健全刑事補償法制之決議,司法院「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於本(7)月1日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第五次會議,邀請審、檢、辯及民事、刑事及行政法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諮商委員,由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針對現行刑事補償法制應否及如何增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等議題,進行討論。
  會議開始先由刑事廳說明於刑事補償法增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所觸及之各項議題,並就相關實務案件數量、統計數據及預算分析等方面進行評估報告。
  有委員建議不宜於刑事補償法另立規範,其理由或認為現行刑事補償法制係以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損失補償作為補償基礎,另由刑事補償法在國家責任法之體系定位出發,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法理基礎並不相同,相關損失補償法制亦無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之設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宜納入國家賠償法之規範。
  另有委員建議刑事補償法制倘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請求權,應審慎考量以下幾點:一、現行刑事補償法制係基於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之特別犧牲理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請求權之條文設計亦應符合前開理論基礎,並於理由予以說明。二、有關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是否僅以受害人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確定為限?於刑事訴訟一般通常程序,如歷經判決有罪之多次更審程序,其後改判無罪確定,受害人受有特別犧牲,其是否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如可請求,請求案件數量為何及國家財政能否負擔等問題。三、對於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與現行刑事補償法人身自由補償金請求權、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範競合部分,除應考量同一原因事實已受賠償或補償,不得再請求補償外,另應考量如何處理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時之問題,以昭慎重。四、有關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基數及其範圍部分,委員建議應就請求基數之額度能否妥適弭平受害人之權利侵害及國家財政負擔之合理性,二者間如何取得衡平,亦應審慎考量。五、就補償決定機關如何具體審酌決定補償金額部分,宜併予注意現行刑事補償法得不予補償及請求人與有過失原則之相關規定,有無及如何適用。
  主席對於本次會議委員集思廣益所提出各項深具啟發性的觀點,裁示刑事廳續行研議後提出相關評估方案,以求完善,期能建立更為完善的刑事補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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